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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新规定 低保户可提公积金治病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5-10-08

   7日一则消息称:人民银行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强对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支持。记者昨采访江苏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获悉,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于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支持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若干新做法,同时首次在江苏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严防贫富分化

  《意见》明确,江苏全省各地应每年及时组织进行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设立最高线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因为缴存公积金的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免税、计利息等多重优惠。

  单位破产先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意见》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和产权发生变化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低保家庭可提公积金治病御灾

  《意见》首次在江苏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该条款借鉴了上海“重病可提取公积金”的做法,但仅限于低保家庭。

  职工买房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

  《意见》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以往买房只能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该条款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为了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合力买房,但要求买房合同上注有父母或子女姓名。

  用公积金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

  《意见》还明确: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稿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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