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助医:  在线预约   在线咨询   在线询价   电子验单 政策法规:  医政专栏   药监专栏   社保专栏   环保专栏
  学术前沿:  学术交流   论文汇编   继续教育   医学会专栏 医院推介:  院长风采   专家介绍   医院介绍   医患沟通
  健康专题:  儿童健康   老年健康   家居健康   时尚健康 疾病专区:  艾滋病专区 高血压专区 糖尿病专区 肝胆病专区
  社区卫生:  社区医疗   社区预防   社区保健   社区护理 健康商务:  企业黄页   配送信息   广告招商   供需信息
文章搜索
精彩推荐
 了解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化妆品汞超标可引发中毒
 塑身美体内衣可能害健康
 全球变暖导致土壤碳流失
 日常生活中的保健小窍门
 最IN的韩国减肥瘦身操
 驾车使女人变丑的原因
欢迎您给我们投稿!
上周回顾
 “十一”健康新法规政策
 400印度学生学医苏大
 医疗服务价格“新”解读
 江苏设立四级预警
 我市环境质量综合...
 清淡饮食≠不吃肉
 秋季护胃重“五养”
 吃葡萄别吐葡萄皮
 揭密大长今美容绝招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健康时讯 >> 正文
江苏公布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意见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5-12-15

  昨天在金坛召开的全省经适房工作会议公布了《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意见》。意见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制度作了完善和补充。

  意见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将供应对象逐渐扩大到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和最低工资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为非毛坯房,普通装修,保证居住功能,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也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乘以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稿源:中新浙江网
作者:陈勇民 沈春宁
推荐给朋友】【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冬日水嫩嫩 补水7大招 ·观手测健康
 ·河北5年奖励环境污染举报人员246万元 ·清晨3个吻 精神一整天
 ·火箭挨罚十万范帅喊冤 安德森伤战勇士成疑 ·冬季吃火锅“火锅综合症”
 ·温水泡米有助钙吸收 ·7种调料延年益寿
 ·防静电,开门前先摸下墙 ·药品降价阻力大 缓解看病贵明年将有新举措
公司简介 | 会员注册 | 服务答疑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 网站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户投诉
首页
Copyright © 2004 - 2008 SZJK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回到顶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40153
隐私保护 版权所有 苏州健康网 2004-2008 Email:webmaster@szjkw.net
    本网站的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具体请按医嘱。
   强烈建议您使用 IE6.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