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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人流”最高可判3年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6-01-02

    刑法修正案: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达到116.9∶100,大大超过正常值

    ■胎儿性别鉴定导致的“人流”是性别失衡的重要原因

    ■以往法律仅打击“游医”的非法“人流”行为,修改后的刑法也针对医务工作者

    据新华社北京电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统计显示,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达到116.9∶100,有的省份则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导致一些地方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刑法第33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6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关专家建议,在修改刑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培育男女平等的生育文明观念,从思想观念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



稿源:上海助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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