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助医:  在线预约   在线咨询   在线询价   电子验单 政策法规:  医政专栏   药监专栏   社保专栏   环保专栏
  学术前沿:  学术交流   论文汇编   继续教育   医学会专栏 医院推介:  院长风采   专家介绍   医院介绍   医患沟通
  健康专题:  儿童健康   老年健康   家居健康   时尚健康 疾病专区:  艾滋病专区 高血压专区 糖尿病专区 肝胆病专区
  社区卫生:  社区医疗   社区预防   社区保健   社区护理 健康商务:  企业黄页   配送信息   广告招商   供需信息
文章搜索
精彩推荐
 了解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化妆品汞超标可引发中毒
 塑身美体内衣可能害健康
 全球变暖导致土壤碳流失
 日常生活中的保健小窍门
 最IN的韩国减肥瘦身操
 驾车使女人变丑的原因
欢迎您给我们投稿!
上周回顾
 “十一”健康新法规政策
 400印度学生学医苏大
 医疗服务价格“新”解读
 江苏设立四级预警
 我市环境质量综合...
 清淡饮食≠不吃肉
 秋季护胃重“五养”
 吃葡萄别吐葡萄皮
 揭密大长今美容绝招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健康时讯 >> 正文
卫生部称器官移植手术必须进行伦理听证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6-03-28

  卫生部昨天正式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立法化解器官移植捐赠难题,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人体器官严禁买卖,移植机构实行准入制,换心、换肝、换肺等手术需经伦理听证,捐献者有权在最后一刻拒绝移植。上海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将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器官移植领域进行严格监管和规范。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申请条件需包括: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相应技术人员;有相应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规定》同时要求,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须将移植病例提交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稿源:东方早报
作者:李颖
推荐给朋友】【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最新研究揭示新妈妈产后焦虑有不同表现形式 ·研究称肥胖源于久坐 英国可能推行站着上课
 ·科学家证实鱼油无益于健康 医学谬误何其多 ·重度溶血症女婴成功接受换血
 ·瓷砖的选购 ·专业室内设计师如何为全新的公寓“上色...
 ·感冒后咳嗽该怎么吃药 ·嗜睡其实也是一种失眠
 ·北京垃圾场划分污染风险等级 ·火箭错失好局加时负骑士
公司简介 | 会员注册 | 服务答疑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 网站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户投诉
首页
Copyright © 2004 - 2008 SZJK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回到顶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40153
隐私保护 版权所有 苏州健康网 2004-2008 Email:webmaster@szjkw.net
    本网站的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具体请按医嘱。
   强烈建议您使用 IE6.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