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醉、精神药品法规出台 配药有了知情权 |
|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6-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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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国务院发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条例规定医生给患者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方时,患者要签《知情同意书》、并要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 有些剧烈疼痛或其他一些疾病在治疗时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所谓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类及其他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等。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精神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因此这两类药需要加强管理。配药时需要医生开专用的处方,对处方量也有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较常用的包括安定、舒乐安定、氯硝安定、劳拉西泮、思诺思、鲁米那)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度冷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为了提高这些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开具麻醉和精神药品需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时需要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新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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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药剂科 作者:张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