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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突发重大环境事项可直报国家信访局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6-07-09

  “突发重大环境信访事项时,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国家信访局。”这是国家环保总局7月5日对外发布的新《环境信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对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按照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时,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本级环保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同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信访事项作出了可以举行听证的规定。他说,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办法对环境信访事项规定了明确的办理期限,一般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30天;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也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等4种情形导致的环境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据介绍,1997年4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曾发布过环境信访办法。今日公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已于7月1日实施。随着新办法的实施,老办法已经废止。



稿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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