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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坚持4原则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6-07-11

  7月10日上午,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主题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根据卫生部网站当天发布的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提供的材料显示,为进一步加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推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出台了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处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坚持的4条原则,同时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查办案件重点,要求把握好查办案件的关键环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案件查处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处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坚持的4条原则:一是查办案件要突出重点,主要查处发生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中的大案要案。要从治理工作全局出发,抓住重大、典型案件适时突破,以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查处案件一定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姑息。同时,要体现政策,坚持惩处少数,教育多数。三是要树立依纪依法办案意识,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要严格遵守纪律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重视实体性规定,又要重视程序性规定,既要充分使用法定的调查、处理权力,又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在查办案件时,要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既要惩治商业贿赂,净化医疗服务环境,又要维护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推动医疗卫生和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提供的材料中说,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办案件重点:一是坚决查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务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办利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的行为。二是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认真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业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以及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拒不自查自纠的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把握好查办案件的关键环节:一是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要主动请示工作,汇报情况,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二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指导意见指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开通网上举报系统,鼓励群众举报,收集案件线索,并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严格办案工作程序。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性,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政绩观,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四是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指导意见指出,查处案件要体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做出恰当处理。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案件查处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案件报告、案件研究和办案考核制度。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办案工作要加强指导,对重点案件要加强督办或派员参与,及时解决办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用不同形式,对各地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稿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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