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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多项医保新规开始实施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7-01-10

  社保局官员做客市民教室详解新政策

  去年末,苏州市对原有的医疗保险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为此,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于前日邀请了苏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遇光处长,为市民详细全面解读2007年苏州医疗保障新政策,为市民就医提供可靠、全面的保障。

  据遇光处长介绍,苏州市目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大市范围内有265万人,其中市区参保人员100万人,少年儿童15.3万人(吴中、相城9万人,园区2万人),城镇老年居民及重症残疾人员6.4万人。20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入苏州市区不足10年且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550元)。其中,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付是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如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在4万以内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付10%,超过4万元至10万元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5%;重症精神病人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每医保年度费用限额为2000元,在此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90%的标准予以结付;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不须先使用个人账户,在2400元范围内(含人工晶体费用400元)由统筹基金结付80%。

  具有苏州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2007年1月1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人员,符合苏州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条件的,应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可由个人全额缴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户籍迁入时间满10年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补贴。保留在苏州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待遇为个人每月缴纳125元医疗保险费;没有经济收入时可仅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次月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足额补缴的,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缴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7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后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退休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最后,遇光处长提醒大家,在医院看病时要看清楚医院的缴费清单,尽可能不用广告药品,不用上市时间较短的昂贵药品,对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可对定点单位、参保人员的违反医保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65236377和65235357。奖励金额为300至5000元。



稿源:江南时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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