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助医:  在线预约   在线咨询   在线询价   电子验单 政策法规:  医政专栏   药监专栏   社保专栏   环保专栏
  学术前沿:  学术交流   论文汇编   继续教育   医学会专栏 医院推介:  院长风采   专家介绍   医院介绍   医患沟通
  健康专题:  儿童健康   老年健康   家居健康   时尚健康 疾病专区:  艾滋病专区 高血压专区 糖尿病专区 肝胆病专区
  社区卫生:  社区医疗   社区预防   社区保健   社区护理 健康商务:  企业黄页   配送信息   广告招商   供需信息
文章搜索
精彩推荐
 了解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化妆品汞超标可引发中毒
 塑身美体内衣可能害健康
 全球变暖导致土壤碳流失
 日常生活中的保健小窍门
 最IN的韩国减肥瘦身操
 驾车使女人变丑的原因
欢迎您给我们投稿!
上周回顾
 “十一”健康新法规政策
 400印度学生学医苏大
 医疗服务价格“新”解读
 江苏设立四级预警
 我市环境质量综合...
 清淡饮食≠不吃肉
 秋季护胃重“五养”
 吃葡萄别吐葡萄皮
 揭密大长今美容绝招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健康时讯 >> 正文
卫生部:处方必须字迹清楚需用药品通用名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7-03-15

  中国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办法》还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稿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推荐给朋友】【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中药足疗改善小儿便秘 ·吃错药的催吐方法
 ·鱼刺卡喉喝醋没用 ·尽早防治儿童性早熟
 ·一暴十寒 ·别着凉
 ·让漫展变得更有意义,让动漫界充满爱 ·妙招告别你的烂嘴角!
 ·任性是宝宝的心理需求 ·“害怕”让孩子患病
公司简介 | 会员注册 | 服务答疑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 网站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户投诉
首页
Copyright © 2004 - 2008 SZJK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回到顶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40153
隐私保护 版权所有 苏州健康网 2004-2008 Email:webmaster@szjkw.net
    本网站的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具体请按医嘱。
   强烈建议您使用 IE6.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