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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十一”新规之健康类新法规新政策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5-10-02

  “复原乳”必须醒目标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但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

  为了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主要展示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禁鲜令”防止误导消费

  ■“禁鲜令”强制执行

  10月1日起,“鲜牛奶”“鲜果汁”等这些以“鲜”字为卖点的称呼不能再随便叫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在内的标签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凡是加热过的食品,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禁鲜令”对牛奶冲击最大,目前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再称为“鲜牛奶”了。

  ■“实名制”表明身份

  《通则》要求,食品厂家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以“优酪乳”为例,标签上的“优酪乳”旁应该用同样大小的文字,标出其真实属性名称“酸牛奶”。

  ■“营养表”提倡加贴

  此外,新标准还提倡厂家对产品能量和营养成分进行科学标示,加贴真实反映的“营养表”。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高钙等字眼可明确出现。

  ■ 麦片等31类食品有了新“国标”

  多达31项的食品卫生国家强制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今后售出的茶叶,其“六六六”的残留量不得大于每千克0.2毫克;啤酒中甲醛的含量则不得大于每升0.2毫克;奶粉中黄曲霉素M1每千克不得超过0.5微克。

  31项食品新“国标”中,24项系对以往旧国标的修订提升,如新增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卫生要求,增加了对铅、无机砷、镉、汞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指标的限量规定。

  首次强制性实施的7项食品新国标,涉及了麦片、植物油料、可可粉固体饮料、藻类制品、奶粉、牛奶、稀奶油等类日常销售量甚大的食品。

  此次新颁食品国标的推广实施,将使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吻合率,由现有的23%提高到55%。

  ■重要配送食品成品要留样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是卫生部发布的全国首个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技术规范。《规范》规定:

  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加工经营场所25米以上。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设备、工具应专用,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规范》还明确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后,方可重新上岗。


稿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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