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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率先实现人人有医保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5-12-30

  昨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苏州市医疗保险已从政策制度上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健康病弱,“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已在人间“天堂”苏州率先实现。

  《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苏州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尚没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都应该按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苏州市级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居民医疗保险费。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两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在1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0%,个人自负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5%,个人自负45%;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60%,个人自负4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70%,居民个人自负30%。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每医保年度在10万元以内(含住院费用累计)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中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患者按本办法享受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险补助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1月10日至3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苏州市区城镇居民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稿源:苏州新闻网
作者:陶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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