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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维权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5-03-14

  世界卫生组织(WHO)宪章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是:“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它强调的是健康包括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躯体层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层次。简单的说,生命健康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和健康是每个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每个人存在和能够保持正常生活的前提,生命健康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任何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致使他人的身体完整性受到伤害、损害他人健康、致人患病,或使病人病情非正常加重、使他人死亡等行为都属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健康维权正是基于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理性的社会行为。而且这种理性的社会行为需要所有人、组织共同努力,充分利用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不违背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够最终得到切实实现。

  医疗维权作为健康维权的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一般是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形成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权利界定与责任认定,是维护医患双方利益的社会行为。

  医院有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但也有责任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新医疗事故处理准则第七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新医疗事故处理准则第十一条)。同时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新医疗事故处理准则第五条)。

  对于患者,新医疗事故处理准则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资料可以作为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原始凭证。当患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清楚,还可以求助于法院,或律师。要注意的是,患者在对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一定要冷静,要采取法律途径,避免暴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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