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助医:  在线预约   在线咨询   在线询价   电子验单 政策法规:  医政专栏   药监专栏   社保专栏   环保专栏
  学术前沿:  学术交流   论文汇编   继续教育   医学会专栏 医院推介:  院长风采   专家介绍   医院介绍   医患沟通
  健康专题:  儿童健康   老年健康   家居健康   时尚健康 疾病专区:  艾滋病专区 高血压专区 糖尿病专区 肝胆病专区
  社区卫生:  社区医疗   社区预防   社区保健   社区护理 健康商务:  企业黄页   配送信息   广告招商   供需信息
文章搜索
手术图解
精彩推荐
力量训练塑造你的美丽
上帝的动物和魔鬼的动物
如何发现婴儿潜在天赋
哺乳易激发女性性冲动
零食适量有益孩子健康
买衣服应先看检验报告
离职前讨伐中国区老总
充满童话色彩的圣诞美饰
欢迎您给我们投稿!
东方肝胆外科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健康专题 >> 健康维权专题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5-02-13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送检消费争议的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商品争议,消费者自愿或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后,将该商品提交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获得有关数据和结论。

  第三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公布。

  地方性的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予以公布。被确定为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可以挂牌公布。

  第四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检验服务。

  第五条 消费者送检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争议商品和购物凭证,并填写《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

  第六条 检验机构接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和商品后,经查验,受理的,双方签字确认;不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书上注明原因。

  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

  对已进入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的消费争议案件,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争议商品的检验。

  第七条 检验机构按照消费者要求的检验项目和内容,依据双方确认的相关标准、产品说明或科学依据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八条 检验机构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九条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第十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争议的送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稿源:
作者:
推荐给朋友】【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新医疗事故处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公司简介 | 会员注册 | 服务答疑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 网站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户投诉
首页
Copyright © 2004 - 2008 SZJK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回到顶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40153
隐私保护 版权所有 苏州健康网 2004-2008 Email:webmaster@szjkw.net
    本网站的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具体请按医嘱。
   强烈建议您使用 IE6.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