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助医:  在线预约   在线咨询   在线询价   电子验单 政策法规:  医政专栏   药监专栏   社保专栏   环保专栏
  学术前沿:  学术交流   论文汇编   继续教育   医学会专栏 医院推介:  院长风采   专家介绍   医院介绍   医患沟通
  健康专题:  儿童健康   老年健康   家居健康   时尚健康 疾病专区:  艾滋病专区 高血压专区 糖尿病专区 肝胆病专区
  社区卫生:  社区医疗   社区预防   社区保健   社区护理 健康商务:  企业黄页   配送信息   广告招商   供需信息
文章搜索
东方肝胆外科
精彩推荐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苏州市医疗机构药品...
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
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
欢迎您给我们投稿!
反馈专栏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体育专栏 >> 正文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http://www.szjkw.net 苏州健康网 2005-10-11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工程,指导国民科学健身,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适用于3-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四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体质健身标准》。

  第三条 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测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国务院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族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标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培训体质测定人员;划拨用于施行《标准》的专项经费;收集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工作职责。
  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全民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九条 县、乡镇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结合,创造条件建立体质测定站,为农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有组织、有制度地开展体质测定工作。

  第十一条 体质测定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试项目要求的器材和场地;
  (三)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护的条件;
  (四)有测试数据处理及健身指导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二条 开展体质测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为受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对受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 从事营利性体质测定服务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将《标准》作为招生、招工、保险等体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标准》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其中青少年部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可参照《标准》制定适用于特定人群或地区的体质测定标准。



稿源:体总网
作者:
推荐给朋友】【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环境保护行政行为投诉方法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制度 ·苏州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关于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医院管理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
公司简介 | 会员注册 | 服务答疑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 网站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户投诉
首页
Copyright © 2004 - 2008 SZJK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回到顶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40153
隐私保护 版权所有 苏州健康网 2004-2008 Email:webmaster@szjkw.net
    本网站的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具体请按医嘱。
   强烈建议您使用 IE6.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